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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焦点:多省份公布“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费用医保政策

2023-01-09 15:34:12来源:澎湃新闻  

从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从风险地区和人员管控转到健康服务与管理。


(资料图)

近日,多个省份相继公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

例如,1月8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黑龙江上述通知还明确: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含异地就医)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医保政策执行。

据《内蒙古日报》报道,1月7日,自治区医保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新冠患者住院治疗、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等做出规定。《通知》自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内蒙古上述《通知》提出继续执行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同时,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

1月7日,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决定对7个方面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

江苏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仅保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江苏还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贵州省也在1月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贵州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内参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

1月7日,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湖北《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标签: 医疗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 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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